2025/05/09
隨著台灣人口老化,許多家庭選擇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Caregiver)協助長期照護。這類照護往往不僅限於白天,夜間若被照顧者有突發狀況,也需看護工立即處理。此情況下,雇主該如何界定「工時」、安排休息與避免違法?
本篇文章將針對「夜間照護工時爭議」提出法律解析與實務建議,協助雇主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維持穩定且安心的照護關係。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外籍移工的工作條件應由雇主與外國人訂立書面契約,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家庭看護工依現行制度屬於「非適用勞基法工時制度」類型,因此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的工時規定。
不過,勞動部於多次公文中也強調,即使為「非工時制」,也應尊重其人身自由與休息權益,雇主不可要求全天候待命或過度干涉生活。
📎 法規來源:就業服務法 §52
此為爭議核心。若看護工夜間需頻繁起身照護(如餵藥、協助如廁等),即便未有明文工時,也可能構成「實質工作時間」。
勞動部亦曾表示:若外籍看護工在夜間需經常中斷休息處理照護事務,其實際從事之時間,雇主應給予合理補休或報酬安排。
因此建議雇主與看護工簽署「照顧排程表」或休假彈性協議,明確說明夜間安排、補休方式與薪資給付條件,以降低後續爭議風險。
根據現行法規,外籍家庭看護工待遇應包含以下項目:
📎 延伸閱讀:
勞動部:聘僱外國人管理辦法
健保署:外籍移工加保規定
外籍家庭看護工雖非適用勞基法工時制度,但合理的夜間工作安排與休息保障仍屬雇主應盡義務。雇主如能透過制度安排、事前溝通與合法仲介協助,不僅可避免勞資爭議,更可讓照護關係長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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