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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基本薪資為28,590元,每7天包含一天假日,若女傭不休假,須給予加班費一天667元,雇主還須負擔「就業安定費」每個月2,000元(若為幫傭資格申請則為每個月5,000元),「健保費」每個月1,384元。

  • 於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按所得之20%扣繳。
  • 於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183天)以上,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標準扣繳6%~10%。
  • 上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本年度提前離境時可比照上年度居住者稅率扣繳。 ‧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仍應重行起算,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則應扣繳20%,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率標準扣繳。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1.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2. 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3. 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1. 持帳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
  2. 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移工事務-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單補印繳款單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 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 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 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規定,雇主需檢附印有中文字及該移工國籍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其中需寫明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給移工收存。
同時僱主也可以保留移工簽名或蓋印簽收的收據,做為發薪憑證。

  1. 須向勞動部報備,辦理轉出。
  2. 收到勞動部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移工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
  7.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移工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 倘若移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 個月。

依據雇主與外籍移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 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天。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應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外籍看護工(外傭)部份,如遇病人(受照顧者)往生,請通知我公司,可以透過政府合法手續做轉出或三方合議。
當病人病危時,若無事前規畫者,我公司提供協助值得信賴的禮儀服務公司【福居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福居國際可提供專業的禮儀、塔位諮詢及服務。
詳情可上公司網站:www.fu-ju.com.tw 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666-664。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勞動部23日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轉出的外籍移工在還沒找到新雇主前,原雇主仍需繳交就業安定費。

可以。因為申請看護工是以受照顧者為主,只要有受照顧的條件,都可以依相關法令提出申請,所以同一個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照顧不同的病人,但同一個病人則不可以給不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幫外籍移工辦理直接聘僱,外籍移工則無須付擔高額的海外仲介費,以及國內服務費用;但是辦理直聘的缺點是所有文件都必須雇主自行辦理,而且之後移工要是有發生問題,有可能造成雇主自行無法處理的麻煩。

依據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月29日生效,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不需經過長期照護中心評估,同時新雇主已有合意移工人選,經3方合意同意轉換,仲介公司協助新雇主填寫制式表格,即可逕向勞動部辦理轉換申請,按照規定送件程序即可,不需要到當地就服中心登錄資料。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家中執行工作,而不能替雇主以外的人工作。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款,並廢止其招募許可之一或全部。

相關法規規定外籍移工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年假,但因外籍幫傭/看護工是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返家,較為恰當。

依據『僱傭契約』有關休假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一定要為假日,雇主可自行斟酌指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

依聘雇契約,勞雇雙方可終止契約,仲介公司並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將移工辦理轉出作業。

雇主與仲介公司間之委任契約,始於簽約交付文件,終止於外籍幫傭/看護工解約離境;若雇主要更換原仲介公司,可以請新委任的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依據勞動部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動部通報撤銷核准。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後,因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刪除女性妊娠檢查之禁孕條款如在台灣期間受孕,不得遣返,但若是入境前受孕仍可遣返,可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視個案而訂。

聘僱外籍幫傭/看護工是違反就業服務法。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看護工均只限服務勞動部核准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或是否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仲介公司會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看護工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發放外傭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傭簽收;雇主應協助外傭開立銀行帳戶,將外傭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傭處理支付國內仲介服務費、國外款項。

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則須事先經過勞動部報備許可。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

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

國外引進有履歷表可供挑選,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較單純,但辦理時間較長,來台後需一段時間適應,較適合長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承接是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容易比較與原雇主之間的差異,較適合急需外傭且短期使用的雇主。

  • 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 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 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 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 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 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 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 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 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外籍移工工作滿一年則有七天特休,移工可選擇在台或是回自己國家休假,如果移工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移工要自行負擔,但在移工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

不可以。工人雖然假期結束,尚未返台工作,不能因為假期結束沒能回台灣工作,而馬上向勞動部提出遞補申請,而必須等到重出入境的有效日期過後,才能向勞動部提出補人事宜。

投保單位僱用外籍移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1. 投保單位僱用外籍移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加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及投保薪資均應填寫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姓名:可就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擇一填寫,但如填寫中文姓名,則所檢附之核准工作函或聘僱外國人名冊亦應加註中文姓名,以憑核對。 身分證號:此欄位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出生日期:依護照所記載出生年月日,換算為民國年填寫。 投保薪資:依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外籍移工若被雇主積欠工資時,可申請墊償工資,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均與本國勞工相同,申請墊償經勞保局核定後,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帳戶,若外籍移工已回國,勞保局將透過該國在台灣分行匯款,均不另收匯費。

  • 依原就業保險服務法第43條第5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移工,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時,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91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該項規定已經刪除。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移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於該法公布生效(91年1月23日)後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書件如下: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書被保險人蓋章欄位,如外籍人士以中文名字加保,應加蓋印章,如係英文名字加保,以簽名辦理)。
  • 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申請人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外籍移工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受益人在國外未便來台領取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委託代領轉發。亦可匯入受益人金融機構帳戶,惟該帳戶亦需經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第1款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又目前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6.5%,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各行業性質分別訂定。

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移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移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

仲介公司僅是為雇主提供委任代辦服務;因此所有申辦或勞動部及其他機關核發的文件皆是雇主所有,而非仲介公司,仲介公司不可以扣留雇主的文件;如果仲介公司有不法扣留文件等事宜,雇主可向勞動部提出投訴。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因此雇主是無權強迫移工將護照交出,代為保管的。

聘僱移工的雇主不是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即使移工簽具委託書,也不得協助保管或代扣,若違反規定的雇主,得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台幣6~30萬罰款。

若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失去聯繫達72小時,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視為逃逸,若發生移工逃跑情事,本公司將協助雇主跟相關單位及警方完成報備手續,並行文至勞動部撤銷其聘僱許可,該逃逸移工在台的合法工作權即為喪失。

外籍移工來台依規定需加入全民健保,因看診費用不需雇主支付,如有特殊需求,本公司可指派翻譯人員協同移工至醫院看診。

雇主可以先跟聘雇之移工了解需要借錢的原因,因為移工有可能是家中發生緊急狀況,需寄錢回家應急,並要時可請仲介公司代為了解事由原委。因為若是移工是因家中有緊急事故也必須回家處理,有可能不再返台,雇主若是有借錢給移工,那麼能取回借款的機會就變得微乎其微。

外籍移工在台灣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期滿後,雇主可申請延展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受聘僱之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勢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可以再入國工作,但移工應出國一日後使得再入國工作,惟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9年。

移工要先到警察局繳納罰款,未繳納前是無法離境的(持工作簽證者離台時須繳驗居留證),繳完罰款後限期離境。另外;居留證過期的罰款,是依照過期之期間累計,所以過期越久,罰款越高。

(一)有關申請退休證金部分:
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應繳納保證金,以擔保第一項之給付。依上開規定,為擔保外國人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雇主應於外國人離境後檢附外國人離境證明等相關文件,方得申請退保證金。本案該名外國人如尚在國內而未離境,雇主仍不得申請退保證金。

(二)有關申請停繳就業安定費部分: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業之用。台端聘僱之菲傭雖涉嫌偷竊刻由地檢署偵辦中,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保障其工作權並避免在司法程序進行中無居住處所及經濟來源而發生逃逸之情事,甚至挺而走險以謀溫飽,在該名菲傭未經法院羈押或判決有罪服刑前,其仍可繼續在華工作至聘僱許可期滿或法院判決有罪服刑日止,換言之,基於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及程序正義保障原則,台端應仍依原勞動契約,聘僱該菲傭至聘僱許可期滿或法院判決有罪服刑日止,其間仍須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國內承接及經由國內合法申請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被照顧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傭。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約縮短6週的時間,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外傭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前雇主已工作時間。另;辦理國內承接手續,雇主是無法自行挑選外傭,外傭的人選是依政府公告為主。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 雇主關廠、歇業錏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法陳報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移工管理組指出,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屬於運輸業,製造業引進移工就是製造工,僅能在工廠工作,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否則就是指派從事許可外的工作,雇主已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款。

在新移工入境前就必須告知公司的規定以及違規處分,若情節嚴重可將其遣返,雇主也需明確告知移工,煽動者即使沒有參加違規行動也會受嚴厲處分,(移工若違反規定時,雇主也一定要落實處分,以便新進移工能確實了解工廠的態度及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