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相關問答

相關問答

  • 0. 下載專區+

  • 1. 我的病人有病危的情形,請問我該注意什麼?+

    外籍看護工(外傭)部份,如遇病人(受照顧者)往生,請通知我公司,可以透過政府合法手續做轉出或三方合議。

    當病人病危時,若無事前規畫者,我公司提供協助值得信賴的禮儀服務公司【福居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福居國際可提供專業的禮儀、塔位諮詢及服務。

    詳情可上公司網站:www.fu-ju.com.tw 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666-664。

  • 2.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有何差異?+

    國外引進有履歷表可供挑選,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較單純,但辦理時間較長,來台後需一段時間適應,較適合長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承接是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容易比較與原雇主之間的差異,較適合急需外傭且短期使用的雇主。

  • 3.外傭入境後何時需要做體檢?+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 4.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如何扣繳?+

    • 於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按所得之20%扣繳。
    • 於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卅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183天)以上,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標準扣繳6%~10%。
    • 上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本年度提前離境時可比照上年度居住者稅率扣繳。 ‧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仍應重行起算,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則應扣繳20%,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率標準扣繳。
  • 5.外籍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轉換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6.雇主在何種狀況下可以免繳就業安定費?+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法陳報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 7.雇主如果沒有按時繳就業安定費會怎麼樣?+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8.外勞重出入境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則有七天特休,外勞可選擇在台或是回自己國家休假,如果外勞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外勞要自行負擔,但在外勞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

  • 9.那些狀況雇主會被撤銷聘僱外勞資格?+

    • 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 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 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 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 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 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 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 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 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 10.我需要每個月給外勞薪資明細表嗎?+

    勞動部規定,雇主需檢附印有中文字及該外勞國籍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其中需寫明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給外勞收存。同時僱主也可以保留外勞簽名或蓋印簽收的收據,做為發薪憑證。

Copyright © 好用人力仲介.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