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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定義
勞動部規定看護工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其不得從事照顧外之其他工作,否則視為違法。
服務項目
- 辦理外籍看護工之申請、引進及入出境手續
- 提供視訊挑選外籍看護工
- 安排入出境手續與接送機服務
- 安排外籍看護工至醫院辦理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 安排外籍看護工辦理居留證申辦或換發
- 協助外籍看護工健保卡之申請或換發
- 協助雇主與外籍看護工工作事項說明與翻譯
- 協助雇主與外籍看護工生活事項溝通或輔導
- 提供雇主及外籍看護相關法令資訊更新及最新公告
- 協助辦理外籍看護休假返鄉作業
- 協助雇主辦理外籍看護工警告函之開立、遣返及遞補程序辦理
- 協助外籍護工就醫與回診安排
- 協助外籍看護工疫苗施打
- 風險管理協助
- 協助外籍看護辦理團保.保險理賠
申請資格
~家庭類外籍看護工~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 ||||
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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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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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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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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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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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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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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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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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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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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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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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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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1.仲介公司-雇主:1.簽署委任契約書 2.收取基本資料(確認雇主姓名)
- 2.被照顧人條件:1.指定162家醫院看診 2.身分證、健保卡 3.相片3張 4.病症失能診斷證明書1式3份 5.雇主身分證影本 6.失智症(特定症狀診斷為失智症) 7.填寫傳遞單1式3份
- 3.醫院將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交給雇主,副本與傳遞單則交由長期照顧中心
- 4.送勞委會資料:1.申請書 2.申請人與被看護人資料 3.生活管理計畫書(無須檢附診斷書及求才證明)
- 5.至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函
- 6.送各國辦事處認證文件公證
- 7.文件送至國外
- 8.工人入境